【发稿时间 :2022-07-11阅读次数:】
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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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3日
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对纳入《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项目交易活动联合进行平台建设、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投诉举报处理、执法检查、案件查处、联合惩戒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合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建立联席会议、联通信息、联办案件、联动执法、联动检查和联合奖惩等机制。市公管委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具体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合监督管理的落实和统筹协调工作。
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资规、经信、生态环境、财政、国资、市场监管、商务、城管、科技、卫健、医保、司法、税务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综合监管部门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资源共享、齐抓共管。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互联互通和共享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畅通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查询和调用渠道,简化查询和调用手续。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实行分类移送处理机制。在公共资源受理投诉举报、执法检查、案件查处中发现下列问题时,移送相关成员单位依法依规处理,重大事项须报告市公管委。
(一)发现项目场外交易、规避招标、公告公示信息未依法发布等问题,移送市公管局依法处理。
(二)发现投标人违法分包转包、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围标、串标、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专家不依法履职、违规签订合同等问题,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被投诉需要回避(所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被投诉的不属于行政监督部门回避范围)、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市公管局依法处理。
(三)发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不全等问题,移送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依法处理。
(四)巡察、审计监督发现的涉及招投标领域的问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公管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立案查处。
(五)发现违规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移送相关成员单位依法查处。
(六)依法需要减损市场主体权益或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处理。
(七)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单位或纪委监委依法查处。
(八)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向检察机关报告。
(九)发现的其他问题根据情况移送相关成员单位依法查处。
第七条 对移送案件接受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时限依法处理,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移送案件部门。
第八条 涉及以下情形,市公管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执法检查。
(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或相关单位工作需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常规联合执法检查。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联合执法检查。
(三)根据专项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
(四)按照巡视、审计等工作要求,对发现的公共资源交易问题需要多部门配合的进行集中整改。
第九条 联合监督检查方式包括主体座谈、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等,重点开展下列监督检查:
(一)对政府投资项目场外交易、规避招标、合同签订等情况的检查。
(二)对项目管理班子是否与中标承诺一致,人员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检查。
(三)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的检查。
(四)对是否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检查。
(五)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作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应及时向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报送,同步在行业信用网站、“信用荆州”网站公示,并推送至“信用湖北”、“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当事人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认定或惩戒,生效的认定结果或惩戒决定及时抄送市信用办、市公管局,作为失信行为信息采集的依据。
惩戒决定应包括失信事实、失信行为当事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失信行为认定结果及失信行为惩戒决定。
第十二条 市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部委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约定内容,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相关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联合监督管理中应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若存在监管不到位、有问题隐瞒不报、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纪依规处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